有两种与大多数专利都有关的专利文献,对专利检索非常有价值,种是前向引证,一种是后向引证。
从字面意义上讲,后向引证( Backward citations)是指被目标专利引用为参考文献的专利文獻或出版物,它们在审查过程中,会被专利审查员或专利申请人引用。前向引证( Forward citations)是指随后被其他授权专利引用的专利文献和出版物。你需要借助检索引实施前向引证检索,因为这些文献是在专利授权后被引用的。幸运的是,大多数专利检索引都允许用户进行后向和前向引证检索。
列证检索有以下优势:
第一,这种检索以专利申请人和或设于专利的查员实随的在先检索为基础,可以让你了解专利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以及他认为相关的技术;还可以帮助你了解审查员的思考过程及其对技术主题的限定。
第二,如果将引证检索向较早或较晚的专利延伸(被引用文献的引证检索),你就可以将技术发展过程形象化。这种可以对多代专利进行引证检索的方法非常有吸引力。
比如,你或许会发现一件与被检素发明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专利,而这件专利其实并不满足你对目标发明的限定。
引证检素可以产生大量而且相关的结果,从中也许可以找到符合限定条件的专利,也有可能比先前发现的专利更为相关。重复检索后还可能发现其他更为接近的专利。如果可以系统化地实施,引证检索通常会发现一系列相互交织的专利,逐渐接近你的预期结果并加强你对该领域发明的理解和认识。
第三,当你不知从何处开始时,引证检索会非常有帮助。你可能只知道你的专利或相关专利的情况。实施引证检索后,你会逐渐发现技术的发展过程、术语和可替换检索词,甚至特定发明的特有术语。
相比之下,分类检索和文本检素都假设检索人员了解相关技术的术语、近义词和对等词,如果事实并非如此,那么检索质量就会很糟糕。而引证检素可以增强检索人员对技术领域的理解,并据此相应地调整检索策略。
后向引证检索后向引证检素通常用来查找一项技术的首个基础发现。当审查员可以在审查中自由拟订驳回意见时,被引用的文献有时并非对症下药。
在选择一件专利作为后向引证检索的起始点时,应当关注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关联性。审查员是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为依据进行专利检索并引用文的。因此,如果发现一件专利公开的实施例比较接近检索主题,但该实施例却未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体现,那就不应当选择这件专利进行后向引证检索。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与检索主题一致,那么为这件申请授权的审查员也必须检索这些技术特征,并且很有可能引用与这些特征相关的文献。
前向引证检索与后向引证检索相反,在选择一件专利作为前向引证检索的起始点时,必须强调该专利公开的主要实施例的关联性,而非权利要求书。一件披露新颖或独特技术特征的原创专利会被频繁引用,无论该技术特征是否在权利要求书中。
因此,在检索某特定技术的改进时,查找首次披露该技术的基础专利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策略。
专利和期刊文章对文献的引用可以形成一个永无止境的链条,并从中揭示新的发明构思或侵权线索。比如,一篇发布于2001年的论文引用了5篇文献,深入研究后发现这5篇文献也分别引用了其他文献。这种方式会迅速导致需要审查的现有技术文献的数量呈指数增长。
一直以来,引证连接( citation linking)都是用来观察实验或设计发展趋势的一个流行方式。它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途径,指导你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发现可能具备高度关联性的关键文献。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作者认为它不具有关联性或不知道它的存在,则有些重要的文献也不会被引用。
检索国外专利文献
一次彻底的国外专利检索对所有类型的检索(除侵权检索外)而言都非常重要。国外现有技术可以用来使专利无效或者使新的发现失去专利性。
了解国外专利前景对确保自身专利的有效性也很关键。
美国法院最近的判决已经证明发现尽可能多的现有技术的重要性。在In re Bruckelmeyer u.. Ground Heaters(U.S.Fed.Gir2006)案中,法院认为一件加拿大专利申请排除了两件 Bruckelmeyer I的专利,尽管需要用来使专利失去非显而易见性的两幅附图已在审查中被删除。
Bruckelmeyer在上诉中主张所述加拿大专利申请不是美国专利法第102条(b)款中的印刷出版物,不能认为是现有技术,但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原始申请是“公众能够得到的”,因为加拿大申请的审查文件在 Bruckelmeyer I的申请提交1年以前就处于公众可得的状态,所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印刷出版物”。大部分专利局采用的制度与美国不同。向美国提交申请的发明人能够享有所谓的“宽限期( grace period)”,可以自发明公开后1年以内提交专利申请。而在其他许多国家,即使发明在专利申请提交前一天向公众公开,申请人也无法获得专利。
许多不同的组织和国际协议致力于统一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检素美国以外的现有技术时,了解其产生国家和管理机构的背景是非常有必要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 dustrial Property)(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共同知识产权建立的基础,是第一个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由11个国家在1883年签订。目前,《巴黎公约》有169个成员国,是全世界最为广泛采用的条约之巴黎公约》允许成员国的申请人将其在一个成员国的首个申请日作为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有效中请日,前提是第二件申请必须自首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
同《专利合作条约》一样,《巴黎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管理。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
欧洲专利组织(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欧洲专利组织是根据1973年10月在慕尼黑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EPC)建立的。《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以欧洲专利组织为具体形式的多边协议,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授予专利的独立的法律制度。一旦授权,一件欧洲专利即等同于各成员国的专利。每件专利在各成员国领土范围内单独行使、保护或者撤销。它不是泛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组织有两个主要实体:行政管理委员会是立法机构;欧洲专利局是执行机构。延伸国包括,阿尔巴尼亚、波黑、克罗地亚、拉脱维亚、马其顿和塞黑。
欧洲专利公约》与欧盟( European Union,EU)不同,且各自成员也略有区别。保加利亚、冰岛、列支敦土登、摩纳哥、罗马尼亚、瑞土和土耳其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但非欧盟成员,马耳他则相反。《欧洲专利公约》通过欧洲专利局单一且统一的程序提供授予专利权的标准化法律框架。一件申请可以向欧洲专利组织的专利局提交;如果当地法律允许,也可以向缔约国专利局提交。虽然欧洲专利公约涉及准司法性质的第三方异议程序,但是专利侵权则根据发生地国家主管当局的法律处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WPO)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是“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有185个成员国,管理着23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职能(参见下表)包括管理两项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专利合作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最重要条约之一,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国际统一程序。《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合作条约华盛顿外交会议(The Washington 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的产物,于1970年6月19日签署,有18个缔约国。
目前,缔约国数量已增至146个。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专利申请可简称为国际申请( Internation al applications),这种申请不会产生专利(不存在PCT专利的概念)。《专利合作条约》允许以一种语言向一个国家(受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指定所有缔约国并创建唯一的优先权日;申请提交后,国际检索单位( Intemation al Searching Authority,ISA)会进行国际专利性检索;初步检索之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国际初步审査单位(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Authori y,IPEA)进行没有约東力的专利性审查。
《专利合作条约》有利地将成员国提出国家申请的时间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查看有关其申请专利性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The Preliminary International Examination Report)。
尽管在《专利合作条约》下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可能需要数千美元,但与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分别进行审查相比,仍然是一个更为经济的途径。
国家主管部门( National Authorities)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即使在囊括大量数据的复杂数字世界中,对每个专利局进行检索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通过下列国家的专利和公开申请,你可以检索到由工业国家公开的大部分专利文献:澳大利亚、加拿大、EPO、法国、日本、德国、韩国、PCT/WPO、英国、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