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垂直起降飞行器,包括机身、机翼、尾翼、起落架和设置在所述机翼上的分别位于所述机身两侧的第一旋翼动力单元和第二旋翼动力单元;
其特征在于:
第一旋翼动力单元和所述第二旋翼动力单元对称的分布在所述机身的两侧;
所述第一旋翼动力单元的旋转轴线和所述第二旋翼动力单元的旋转轴线指向所述机身的后下方;
第三旋翼动力单元,可倾转地设置在所述尾翼宽度方向的中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第一旋翼动力单元、所述第二旋翼动力单元和所述第三旋翼动力单元等距分布;
在所述机身高度方向上,所述第一旋翼动力单元、所述第二旋翼动力单元和所述第三旋翼动力单元大致分布在同一高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旋翼动力单元的旋转轴线和所述第二旋翼动力单元的旋转轴线与所述机身的长度方向所在的直线的夹角恒为45°。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旋翼动力单元和所述第二旋翼动力单元外侧分别设置有沿所述机身长度方向延伸的前导风筒;
所述前导风筒为向后倾斜的斜切圆筒。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旋翼动力单元的外侧设置有后导风筒;
所述后导风筒为向前倾斜的斜切圆筒。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斜切圆筒的内侧设置有一对避让开口。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导风筒嵌入并固定在所述机翼上。
8.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机翼的副翼的水平投影面积与所述机翼的水平投影面积之比在35%到45%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第一驾驶摄像头,设置在所述机身的前上方;
第二驾驶摄像头,设置在所述机身的底部。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起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旋翼动力单元的旋翼为变距旋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