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定量测定木质纤维中木质素含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进行预处理;
(2)将步骤(1)得到的试样使用球磨机进行球磨处理,真空干燥;
(3)称取步骤(2)得到的试样置于LiCl/DMSO溶剂体系中进行溶解,得到完全溶解的试样溶液;
(4)将步骤(3)得到的试样溶液稀释,控制稀释后的试样溶液在一定波长下的紫外吸光度值在0.2~0.8;根据朗格比尔定律,建立紫外吸光度值与木质素浓度的标准曲线;
(5)将待测木质纤维按步骤(1)~步骤(3)进行处理得到完全溶解的待测样品溶液,将所述待测样品溶液进行稀释使得紫外吸光度值在0.2~0.8,将紫外吸光度值代入步骤(4)的标准曲线中,计算木质素的含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木质纤维为麦草纤维、杨木纤维、桉树皮纤维或红杉树皮,步骤(1)中所述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为如下四种情况之一:I包括通过化学法处理木质纤维原料得到的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
II包括通过化学法处理木质纤维原料得到的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和未经化学法处理的木质纤维原料;
III包括通过化学法处理木质纤维原料得到的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和化学处理后再氧脱木素处理得到的木质纤维;
IV包括通过化学法处理木质纤维原料得到的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和未经化学法处理的木质纤维原料,和化学处理后再氧脱木素处理得到的木质纤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化学法为NaOH制浆法、NaOH-蒽醌制浆法、NaOH-Na2S制浆法、碱性亚硫酸盐制浆法和甲酸-乙酸制浆法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其中同一种化学法处理木质纤维原料通过调整处理参数得到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球磨条件为室温、400~
1000rpm球磨2~4h。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LiCl/DMSO溶剂体系中LiCl的质量分数为6~10%。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为情况Ⅰ或情况III时,步骤(3)中所述溶解条件为室温、600~1000rpm下搅拌18~36h,继续升温至40~75℃搅拌1~3h。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为情况II且所述木质纤维为麦草纤维时,通过化学法处理麦草原料得到的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麦草纤维在步骤(3)中的溶解条件为室温、600~1000rpm下搅拌18~36h,继续升温至
40~75℃搅拌1~3h;未经化学法处理的麦草原料在步骤(3)中的溶解条件为室温、600~
1000rpm下搅拌18~36h;
当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为情况II且所述木质纤维为杨木纤维、桉树皮纤维或红杉树皮纤维时,通过化学法处理木质纤维原料得到的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和未经化学法处理的木质纤维原料在步骤(3)中的溶解条件为室温、600~1000rpm下搅拌18~36h,继续升温至40~75℃搅拌1~3h。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为情况IV且所述木质纤维为麦草纤维时,通过化学法处理麦草原料得到的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麦草纤维和化学处理后再氧脱木素处理得到的麦草纤维在步骤(3)中的溶解条件为室温、600~1000rpm下搅拌18~36h,继续升温至40~75℃搅拌1~3h;未经化学法处理的麦草原料在步骤(3)中的溶解条件为室温、600~1000rpm下搅拌18~36h;
当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为情况IV且所述木质纤维为杨木纤维、桉树皮纤维或红杉树皮纤维时,通过化学法处理木质纤维原料得到的一系列不同木质素含量的木质纤维,和未经化学法处理的木质纤维原料,和化学处理后再氧脱木素处理得到的木质纤维在步骤(3)中的溶解条件为室温、600~1000rpm下搅拌18~36h,继续升温至40~75℃搅拌1~3h。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完全溶解的物料溶液按如下方法进行表征:以LiCl/DMSO溶剂体系为对照,使用浊度计分别测定步骤(3)得到的物料溶液和对照的浊度值,当两者的浊度值相差±0.1~0.3时,认定物料完全溶解。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步骤(1)中所述木质纤维为麦草纤维时,步骤(4)中所述波长为282nm;当步骤(1)中所述木质纤维为杨木纤维时,步骤(4)中所述波长为276nm;当步骤(1)中所述木质纤维为桉树皮纤维时,步骤(4)中所述波长为278nm;当步骤(1)中所述木质纤维为红杉树皮纤维时,步骤(4)中所述波长为280n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