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其特征在于:包括费托活性组成部分和芳构化活性组成部分,费托活性组成部分包括费托活性组分和惰性材料包覆层,芳构化活性组成部分包括沸石分子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其特征在于:芳构化活性组成部分中还包括惰性材料包覆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其特征在于:费托活性组成部分和/或芳构化活性组成部分中还包括助剂。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其特征在于:助剂以氧化物计在费托活性组成部分和芳构化活性组成部分中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0.1-30%。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其特征在于:费托活性组成部分和芳构化活性组成部分以颗粒或粉末的形式混合而成,两者的重量比值为0.05-20。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其特征在于:费托活性组分包括以Fe、Co、Ru、Cu、Zn、Zr、Cr元素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氧化物构成的负载型或非负载型催化剂。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其特征在于:惰性材料包覆层中的惰性材料包括氧化硅、氧化铝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其特征在于:惰性材料包覆层分别在费托活性组成部分和芳构化活性组成部分中的重量百分比为0.1-40%。
9.一种费托活性组成部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费托活性组成部分为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中的费托活性组成部分,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含有或不含有助剂的费托活性组分浸渍于含惰性材料前驱体的有机化合物溶液中,搅拌、干燥、焙烧得到。
10.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联产烯烃和芳烃的催化剂在CO或CO2或两者混合物直接加氢联产烯烃和芳烃化合物的反应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