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所述电单车至少具有可相互切换的电动模式和脚踏驱动的发电模式,其特征在于:计费设备通过获取含有计费期间内电单车电能变化数据的计费参数,并根据预设策略输出以所述电能变化数据为运算因子的计费结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能变化数据包括在一个计费周期内的初始电量与结束电量之间的差值;
若设一标准计费周期内的初始电量与结束电量之间的差值为零时所对应的计费结果为基准费,则根据所述预设策略输出的计费结果能够使:当该标准计费周期内的初始电量>结束电量时,对应的计费结果>基准费;
当该标准计费周期内的初始电量<结束电量时,对应的计费结果<基准费。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后台服务器系统接收使用端对应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包括用车时的初始电量信息;
所述后台服务器系统接收使用端对应的第二信号,所述第二信号包括结束用车时的还车电量信息;
当还车电量≥初始电量,后台服务器系统通过第一预设策略发放奖励;
当还车电量<初始电量,后台服务器系统通过第二预设策略发放奖励;
所述第一预设策略发放奖励为:后台服务器系统补充用户余额;
所述第二预设策略发放奖励为:电单车使用费用≤全程采用电动驱动行驶的使用费用或全程采用人力驱动行驶的使用费用;或者,电单车使用费用≤全程先后采用电动驱动行驶和采用人力驱动行驶的使用费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模式为通过电动发电一体机驱动电单车行驶;
所述发电模式为通过驱动电动发电一体机进行发电;
在发电模式下发过电,后台服务器系统即通过预设策略发放奖励。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在选择所述电动模式和发电模式任意一项或先后选择了该两种模式后,结束用车时进行消费结算,用户用车费用结算包括用车电量耗费额M1;
其中M1=ΔP*B;
ΔP:用车时初始电量与还车时剩余电量之差;
B:ΔP的计费系数。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车电量耗费额M1为:M1=ΔP1*B1-ΔP2*B2;
ΔP1:电动模式下耗电量;
B1:耗电单价系数。
ΔP2:发电模式下发电量;
B2:发电单价系数。
7.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用户还车时结算基础电单车使用费用M0;所述基础电单车使用费用M0根据用车时长而增加;用户最终用车消费M:M=MO+M1。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使用端包括电单车使用端和移动通信使用端,所述电单车使用端和移动通信使用端均与电动发电一体机的电量检测模块通信连接;当处于电动模式或发电模式、电动发电一体机的电量达到预设阈值时,电单车使用端或/和移动通信使用端给出用车模式建议,或者当前车辆状态提示。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单车包括三种驾驶模式,分别为电动模式、发电模式和自行模式;所述自行模式为驱动踏板带动电单车运行,电动发电一体机为停机状态。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单车的租赁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电池换电柜分布网,所述电池换电柜分布网的每个电池换电柜用于存储电动发电一体机的电池和对该电池进行充电;使用端与电池换电柜通信连接并通过验证后,用户取/放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