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包括:
座体,其为内部中空、顶部敞开的长方体形,且沿水平方向设置,座体的顶部设置有封盖,封盖与座体的侧壁可拆卸地连接,座体上沿其长度方向间隔设置的两个侧壁上分别设置有一个开口和一对连接板,开口位于一对连接板之间;
支撑杆,其设置在所述座体的底部,用于支撑所述座体;
两个劈叉臂,其相对于所述座体对称设置,一对连接板对应一个劈叉臂,劈叉臂的一端位于与其对应的一对连接板之间,且和与其对应的一对连接板通过销轴铰接,另一端远离所述座体,劈叉臂和与其对应的销轴固定连接,所述劈叉臂的一端上向着另一端的方向凹设有一个缺口,所述销轴穿过所述缺口,所述销轴上设置有第一齿轮,所述第一齿轮位于与其对应的缺口中;
两个第二齿轮,其位于所述座体内,且相对于座体上沿竖直方向设置的轴线对称设置,一个第二齿轮对应一个第一齿轮和一个开口,两个第二齿轮分别和与其对应的第一齿轮在与其对应的开口处啮合,两个第二齿轮分别与两组动力装置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盖上沿座体的长度方向设置有一个通孔;
所述劈叉健身器材还包括:
两条防护带,一个劈叉臂对应一条防护带,两条防护带的一端分别和与其对应的劈叉臂的一端的顶部固定连接,另一端分别穿过所述通孔的两端,并延伸至所述通孔内,缺口和第一齿轮均位于与其对应的防护带的下方;
至少一根弹簧,其间隔设置在所述通孔中,弹簧的两端分别与两条防护带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弹簧设置为:当劈叉臂的另一端竖直向上时,所述弹簧处于自然状态。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的根数为三根。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为伸缩杆。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盖的顶部和底部之间设置有所述通孔,所述封盖的顶部和其侧壁可拆卸地连接。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盖上沿座体的宽度方向间隔设置的两端的顶部分别设置有扶手和靠背。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为倒U字形,所述扶手的两个末端分别与所述封盖的顶部连接。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的两个竖直部为伸缩杆。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劈叉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盖的顶部沿座体的长度方向设置有第一直线导轨;
所述劈叉健身器材还包括:
滚珠丝杠,其沿所述第一直线导轨的长度方向设置,所述滚珠丝杠由中部向两端分别设置有左旋螺纹和右旋螺纹,所述滚珠丝杠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与所述左旋螺纹和右旋螺纹相配的螺母座;
两根连接杆,一根连接杆对应一个螺母座,连接杆的一端和与其对应的螺母座铰接;
两个支架,其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直线导轨的两端,支架沿竖直方向设置,且其底部固定在所述封盖的顶部上,每个支架上沿竖直方向均设置有第二直线导轨,每个第二直线导轨上均设置有滑块,所述扶手的两个末端分别固定在两个滑块上,两根连接杆的另一端分别和两个滑块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