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坐面部和与该坐面部的远人侧端铰接相连的坐面支撑架体;所述坐面支撑架体朝向所述坐面部的端面设有至少一个第一直线执行器;该第一直线执行器的固定端与所述坐面支撑架体相连,以及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与所述坐面部的底端相连;以及所述坐面支撑架体的底部一侧下方设有第二直线执行器,该第二直线执行器的固定端与轮椅底部支撑架相连,以及所述第二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与所述坐面支撑架体的底部相连。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坐面支撑架体包括一底端支撑面、与所述底端支撑面垂直相连且与所述坐面部铰接的立面支撑,以及设于所述立面支撑与坐面铰接的侧端和底端支撑面近人侧端之间的斜支撑架;所述底端支撑面、立面支撑与斜支撑架之间形成有收容腔体。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位于所述收容腔体中;以及所述坐面支撑架体朝向所述坐面部的端面设有一个第一直线执行器;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固定端与所述底端支撑面与立面支撑相接处的中部相连;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与坐面部底端的近人侧的中部相连;所述第二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与底端支撑面的与立面支撑垂直分布的一侧中部相连。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均位于所述收容腔体中;以及所述坐面支撑架体朝向所述坐面部的端面设有两个并排分布的第一直线执行器;两个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固定端分别与所述底端支撑面与立面支撑相接处的三分之一处相连;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与坐面部底端的近人侧的三分之一处相连;所述第二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与底端支撑面的与立面支撑垂直分布的一侧中部相连。5.根据权利要求3或4任一项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固定端通过第一铰接件与所述底端支撑面与立面支撑相接处的中部相连;以及所述第二直线执行器的固定端通过第二铰接件与轮椅底部支撑架相连。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通过第一万向球关节与坐面部的底端相连;以及所述第二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通过第二万向球关节与底端支撑面的底部相连。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采用第一电动推杆;以及所述第二直线执行器采用第二电动推杆。8.根据权利要求3或4任一项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固定端设于轮椅底部支撑架上正对第一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的一侧相连。9.根据权利要求3或4任一项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直线执行器的固定端设于轮椅底部支撑架上相对于正对第一直线执行器的活动端的另一侧相连。
10.一种轮椅,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轮椅坐位姿态调节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