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部防护装置,包括面罩,所述面罩包含:佩戴结构,用于实现面罩的佩戴;
遮盖结构,用于在面罩佩戴后至少遮盖住佩戴者口鼻;以及通气结构,用于向遮盖结构中通入供呼吸的净化空气;
其特征在于:
所述面罩又包含吸吮结构,用于在保持面罩佩戴的情况下通过可口含吸吮管道与面罩外侧补给源连接,
所述吸吮管道具有位于遮盖结构内侧的内管部和位于遮盖结构外侧的外管部,所述内管部的位置能够被佩戴者口含,所述吸吮结构中设有导通保护结构,所述导通保护结构能够避免所述吸吮管道作为未净化空气的通道而导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佩戴结构包括用于套在佩戴者耳背和/或脑袋上的绳子、带子或包裹物。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遮盖结构主要由作为通气结构的透气材料制成,所述透气材料中具有空气过滤层。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管部的根部以可转动的方式连接在与遮盖结构内侧面上并靠近于佩戴者嘴角。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通保护结构包含设置在遮盖结构外侧的收纳部件,所述收纳部件用于收纳外管部或可拆卸连接外管部的接口,所述收纳部件上设有用于将被收纳物封闭保存在收纳部件中并可开启的覆盖件。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纳部件用于收纳外管部,则所述覆盖件为只能被破坏性开启的覆盖件或为能够在开启后再次关闭的覆盖件。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纳部件用于收纳呈弯曲保存状态的外管部。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覆盖件由需要破坏性开启的薄膜材料制成。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纳部件用于收纳可拆卸连接外管部的接口,则所述覆盖件为能够在开启后再次关闭的覆盖件。
10.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面部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通保护结构包含设置在遮盖结构外侧用于可拆卸连接外管部的接口装置,所述接口装置上设有可选择地使外管部与内管部导通或阻断的切换阀;
或者,所述导通保护结构包含作为补给源的补给储存部件,所述吸吮管道的端口与补给储存部件的端口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