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个组成单元,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中的至少一个组成单元中设有发光部件,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之间可选择地通过至少两种组合方式中的任意一种组合方式进行可拆卸连接组合得到对应形态的照明组件,每一种形态的照明组件用于实现照明装置的相应使用模式;
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之间通过至少两种组合方式中的一种组合方式进行可拆卸连接组合得到第一形态的照明组件,所述第一形态的照明组件用于实现照明装置的照明关闭模式;
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之间通过至少两种组合方式中的另一种组合方式进行可拆卸连接组合得到第二形态的照明组件,所述第二形态的照明组件用于实现照明装置的照明开启模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之间通过至少三种组合方式中的一种组合方式进行可拆卸连接组合得到第一形态的照明组件,所述第一形态的照明组件用于实现照明装置的照明关闭模式;
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之间通过至少三种组合方式中的另一种组合方式进行可拆卸连接组合得到第二形态的照明组件,所述第二形态的照明组件用于实现照明装置的第一照明开启模式;
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之间通过至少三种组合方式中的又一种组合方式进行可拆卸连接组合得到第三形态的照明组件,所述第三形态的照明组件用于实现照明装置的第二照明开启模式;
所述第一照明开启模式下发光部件的照明方向、照明范围、照明强度和灯光颜色中的至少一个照明指标与第二照明开启模式下发光部件的对应照明指标不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之间通过至少两种组合方式中的一种组合方式进行可拆卸连接组合得到第一形态的照明组件,所述第一形态的照明组件用于实现照明装置的第一照明开启模式;
所述至少两个组成单元之间通过至少两种组合方式中的另一种组合方式进行可拆卸连接组合得到第二形态的照明组件,所述第二形态的照明组件用于实现照明装置的第二照明开启模式;
所述第一照明开启模式下发光部件的照明方向、照明范围、照明强度和灯光颜色中的至少一个照明指标与第二照明开启模式下发光部件的对应照明指标不同。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种形态的照明组件中,至少一个设有发光部件的组成单元和与所述至少一个设有发光部件的组成单元可拆卸连接的组成单元之间设有无线充电系统,所述无线充电系统的受电部件位于所述至少一个设有发光部件的组成单元中并与该至少一个设有发光部件的组成单元中的二次电池连接,所述无线充电系统的送电部件位于所述与所述至少一个设有发光部件的组成单元可拆卸连接的组成单元中。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种形态的照明组件中,至少一个组成单元和与所述至少一个组成单元可拆卸连接的组成单元之间通过磁吸连接。
6.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照明装置为一种台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