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数据检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基于预设的数据获取规则,获取目标业务数据;
基于预设的数据处理规则,对所述目标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监管数据;
基于预设的检核规则,对所述监管数据进行检核;
若所述监管数据未通过检核,基于所述检核规则,调整所述数据获取规则,以便根据调整后的所述数据获取规则,重新进行目标业务数据的获取、处理和监管数据的检核;
若所述监管数据通过检核,根据所述监管数据生成监管结果;
根据所述监管结果输出检核报告,所述检核报告包括所述监管结果;
其中,所述基于所述检核规则,调整所述数据获取规则,包括:根据所述预设的检核规则涉及的业务相关数据,调整所述数据获取规则中的目标业务数据的标识;
在所述若所述监管数据未通过检核,基于所述检核规则,调整所述数据获取规则之后,还包括:通过人机交互界面输出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
当获取到用户对所述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的确定操作时,确定所述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
当获取到用户对所述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的修改操作时,根据所述修改操作修改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
基于调整后的所述数据获取规则,重新获取目标业务数据;
基于所述预设的数据处理规则,根据重新获取的所述目标业务数据重新生成监管数据;
基于所述预设的检核规则,对重新生成的所述监管数据进行检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检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检核规则发生改变时,根据改变后的核验规则,确定所述预设的数据获取规则和所述预设的数据处理规则。
3.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数据检核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预设的数据获取规则,获取目标业务数据之前,还包括:获取业务相关数据,并将获取的所述业务相关数据存储至数据仓库;
所述基于预设的数据获取规则,获取所述目标业务数据,包括:基于预设的数据获取规则,确定所述数据仓库中的至少部分业务相关数据为所述目标业务数据;
从所述数据仓库获取所述目标业务数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检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预设的数据获取规则,确定所述数据仓库中的至少部分业务相关数据为所述目标业务数据,包括:根据所述预设的数据获取规则中的表名和数据项名,确定所述数据仓库中的对应的业务相关数据为所述目标业务数据。
5.一种数据检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检核装置包括:业务数据获取模块,用于基于预设的数据获取规则,获取目标业务数据;
业务数据处理模块,用于基于预设的数据处理规则,对所述目标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监管数据;
监管数据检核模块,用于基于预设的检核规则,对所述监管数据进行检核;
获取规则调整模块,用于若所述监管数据未通过检核,基于所述检核规则,调整所述数据获取规则,以便根据调整后的所述数据获取规则,重新进行目标业务数据的获取、处理和监管数据的检核;
监管结果生成模块,用于若所述监管数据通过检核,根据所述监管数据生成监管结果;
检核报告输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监管结果输出检核报告,所述检核报告包括所述监管结果;
所述获取规则调整模块还包括:
目标业务数据调整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预设的检核规则涉及的业务相关数据,调整所述数据获取规则中的目标业务数据的标识;
所述数据处理装置还包括:
人机交互子模块,用于通过人机交互界面输出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
获取规则确定子模块,用于当获取到用户对所述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的确定操作时,确定所述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
获取规则修改子模块,当获取到用户对所述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的修改操作时,根据所述修改操作修改调整后的数据获取规则;
业务数据重获取子模块,用于基于调整后的所述数据获取规则,重新获取目标业务数据;
业务数据重处理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预设的数据处理规则,根据重新获取的所述目标业务数据重新生成监管数据;
监管数据重检核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预设的检核规则,对重新生成的所述监管数据进行检核。
6.一种计算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设备包括处理器、存储器、以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被所述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其中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数据检核方法的步骤。
7.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中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数据检核方法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