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架;
框架,所述框架叠置于所述底架的上侧,并与所述底架转动连接;以及,支撑杆,所述支撑杆的一端与所述框架转动连接,另一端能够在所述底架上滑动;
所述支撑杆的另一端与所述底架其中一者开设有限位槽,另一者具有限位部,在所述框架相对所述底架朝上转动到位后,所述限位部能够卡入所述限位槽,以使所述支撑杆支撑所述框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架上开设有多个所述限位槽,多个所述限位槽沿所述支撑杆在所述底架上的滑动方向间隔分布。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架具有相对的第一侧和第二侧,在所述框架相对所述底架朝上转动时,所述支撑杆的另一端沿所述第二侧指向所述第一侧的方向滑动;
所述限位槽具有第一槽壁,所述第一槽壁面向所述第二侧,所述第一槽壁自下朝上逐渐朝所述第一侧倾斜。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槽还具有与所述第一槽壁相对的第二槽壁,所述第二槽壁自下朝上逐渐朝所述第一侧倾斜。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架上还开设有容置槽,在所述框架相对所述底架朝下转动到位而呈叠置状态时,所述支撑杆能够至少部分收容于所述容置槽。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槽开设于所述容置槽的槽壁上,并且朝上贯穿所述容置槽的槽壁。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的另一端侧向凸出设置有所述限位部。
8.如权利要求1至7任意一项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运动机构还包括手柄,所述手柄安装于所述支撑杆,并且,所述手柄与所述框架转动连接。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与所述支撑杆之间通过一连接轴连接。
10.一种辅助起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起身机构、起腿机构和连接机构,所述连接机构位于所述起身机构和所述起腿机构之间,并分别连接两者;
其中,所述起身机构采用如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和/或,所述起腿机构采用如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辅助运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