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盖帽(1)、苗火管(2),所述盖帽(1)与苗火管(2)的上端可拆卸连接;
所述苗火管(2)为管状结构,苗火管(2)的内部空腔贯穿苗火管(2)的上、下端面;
所述盖帽(1)顶部为盖状结构,下部为圆锥台结构,内部开设有管腔,所述管腔在盖帽(1)的底端形成开口,所述开口与盖帽(1)的底端端面齐平,所述管腔的内径与所述苗火管(2)的顶部外径相适配;
所述盖帽(1)的侧面开设有喷气孔(101),所述喷气孔(101)一端与盖帽(1)的内部管腔连通,喷气孔(101)的另一端贯穿盖帽(1)的圆锥台侧壁与外部空间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气孔(101)与圆锥台侧壁垂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盖帽(1)的圆锥台侧壁与盖帽中轴线呈6~10°倾角。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气孔(101)在盖帽(1)的圆锥台侧壁上的开口位置紧邻盖状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气孔(101)有6~10个,6~10个喷气孔(101)绕盖帽(1)的竖向中轴线均匀间隔分布。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气孔(101)的直径为φ1.8~φ2.2。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苗火管(2)的管壁上开设有对穿孔(201),对穿孔(201)贯穿苗火管(2)的管壁。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苗火管(2)的管壁外侧设置有卡槽(202),卡槽(202)呈环状。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202)有两个,两个卡槽(202)沿苗火管(2)轴向间隔设置。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商用炒灶类燃烧器用点火盖帽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苗火管(2)的下端设置有外螺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