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建筑工程照明设备,包括塔吊灯(1)和塔吊栏杆(2),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吊灯(1)的后侧与塔吊栏杆(2)的前侧活动连接,所述塔吊灯(1)的后侧固定连接有两个装置壳(3),所述塔吊灯(1)的后侧固定连接有移动壳(4),所述塔吊灯(1)的后侧设置有两个挤压控制块(5),所述挤压控制块(5)的顶部和底部均贯穿装置壳(3)并延伸至装置壳(3)的内腔,所述装置壳(3)的内部设置有限位装置(6)。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装置(6)包括限位块(601),所述限位块(601)靠近移动壳(4)的一侧固定连接有两个外部壳(602),所述外部壳(602)靠近移动壳(4)的一侧固定连接有弹簧(603),所述弹簧(603)靠近装置壳(3)内腔的一侧与装置壳(3)的内腔固定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壳(602)的内腔活动连接有内部壳(7),所述内部壳(7)靠近装置壳(3)内腔的一侧与装置壳(3)的内腔固定连接。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壳(3)内腔的底部通过转轴活动连接有两个与挤压控制块(5)配合使用的挤压转框(8),所述挤压转框(8)的内腔与挤压控制块(5)的表面活动连接,所述限位块(601)的后侧固定连接有与挤压转框(8)配合使用的挤压块(9),所述挤压块(9)的表面与挤压转框(8)的内腔活动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挤压控制块(5)相对的一侧均固定连接有与移动壳(4)配合使用的移动杆(10),所述移动杆(10)的表面与移动壳(4)的内腔接触。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吊栏杆(2)的表面开设有与限位块(601)配合使用的限位槽(11),所述限位块(601)的表面与限位槽(11)的内腔接触。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吊灯(1)的后侧固定连接有四个插接杆(12),所述塔吊栏杆(2)的前侧开设有与插接杆(12)配合使用的插接槽(13),所述插接杆(12)的表面与插接槽(13)的内腔接触。